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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镇人民政府,街道办事处,县属以上企事业单位,县政府各部门:
根据《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》(淄政办发〔2011〕106号)文件要求,结合我县实际,经县政府研究确定,自2011年10月1日起,我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有每人每年15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1700元。
各镇、街道办事处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抓好农村低保提标扩面工作,按现行渠道积极筹措农村低保资金,同时进步一步加大财政资金补助力度,确保足额预算、按时发放。要认真做好新增农村低保人员的调查摸底、审核确认工作,做到应保尽保。
高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
二○一一年十一月七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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